基督荣耀教会 例行事务

 

神全備的救恩

李秉中弟兄   •    2023-07-30

信息摘要:

讀經:以弗所書 2:5
 “當我們死在過犯中的時候,便叫我們與基督一同活過來。你們得救是本乎恩。”
 “活”,是神對人的期盼!不僅僅的一種狀態,更是與祂榮耀息息相關的。然而,罪使人處於“死”的光景。更令神所著急的是,人不知在罪中!因此有了律法。律法的功用,是叫人知罪;但律法並不能徹底解決罪的問題!但也不能說,沒有了律法,就沒有罪了。因為不知者無罪在神面前是不成立的;因為神是公義,斷不以有罪的為無罪。對人的罪,神必追討!至於這理,單以世上的律而言,就已闡明了。罪,人只要犯了,雖未被人知,就不算、或不追究了;因為掩蓋的事沒有不被顯露的!何況是神如何看待人的罪!當然神也不會不教而殺。所以祂為世人預備了律法,其目的,就是為了要顯明罪!
 罪,包括了外面的罪行、與內裡的罪性兩種。至於罪的定義,神與人的定義有所不同!人所定義的罪,較為相對、狹隘;多半指著是罪行而言。至於罪的輕重,完全在乎於動機。至於神對罪的定義較為絕對、且全面;包括了外在與內在兩方面。其實,神更看重於內裡的罪性!正如耶穌所說,“…從人裡面出來的,那才能污穢人;因為從裡面,就是從人心裡,發出惡念、苟合、偷盜、兇殺、姦淫、貪婪、邪惡、詭詐、淫蕩、嫉妒、謗讟、驕傲、狂妄。這一切的惡都是從裡面出來,且能污穢人。”(可 7:20~23)其實這些意念或多或少存在於每個人的內裡;這就是人在罪的明證。“…罪的工價乃是死…”(羅6:23)這就是人人都有一死的緣故。死,就是證明了人在罪中的事實。或許有人認為人一死就一了百了;難道真是這樣嗎?絕對不是!因為有話如此說,“按著定命,人人都有一死,死後且有審判。”(來9:27)至於面對著什麼樣的審判?其結果又如何呢?首先就是面對神公義的審判!不義的,就被丟在地獄裡!“在那裡,蟲是不死的,火是不滅的。”(可9:48)或許我們有一個疑問,人既死了,還有感覺嗎?答案是,有!還記得主的話如何論到地下的“樂園”與“陰間”?在路加福音16:19~31中,描述著一個財主與乞丐拉撒路的故事。當他們都死了,卻在不同的地域,且兩者之間有深淵相隔。在樂園中的,原是在世作乞丐拉撒路。他死後被天使放在亞伯拉罕的懷中,享受著和平與喜樂。至於財主則是在陰間受苦。財主向亞伯拉罕,“就喊著說:我祖亞伯拉罕哪,可憐我罷!打發拉撒路來,用指頭尖蘸點水,涼涼我的舌頭;因為我在這火燄裡,極其痛苦。”(路16:24)然而,這只是人死後在地下等待最後審判時的光景!落在陰間裡,已經叫人難以忍受,何況是最後審判後所要去的地方!
 神是愛,豈會看著人“受罪”!因此,祂要使人不但知罪,同時也要使人能以脫離罪的桎梏。但是,哪裡有律法的地方,那裡就更有罪的權勢;人也會因此被罪狹制的更厲害。為什麼呢?不是有了律法,就有了規範,就不容易犯罪了嗎?但真實情況乃是~因著人的罪性緣故,越是有律法禁止的事,越是惹動人犯罪的情慾。所以,神要先對付此等情況,就如保羅所說:“弟兄們,我現在對明白律法的人說,你們豈不曉得律法管人是在活著的時候麼?我的弟兄們,這樣說來,你們藉著基督的身體,在律法上也是死了,叫你們歸於別人,就是歸於那從死裡復活的,叫我們結果子給神。因為我們屬肉體的時候,那因律法而生的惡慾就在我們肢體中發動,以致結成死亡的果子。這樣,我們可說甚麼呢?律法是罪麼?斷乎不是!只是非因律法,我就不知何為罪。非律法說不可起貪心,我就不知何為貪心。”(羅 7:1~7)這樣看來,憑著人的天然根本無法對付罪,唯有憑藉著不知罪的基督,就是那曾在地上勝過罪,並且為世人的罪被釘十字架,且死在十字架上的耶穌基督,才能完全對付罪!至於人當如何做?乃是聯於祂的死!如此與耶穌基督同釘十字架,才能完全對付我們的天然血氣!唯有死,才能致死人裡面的情慾敗壞;“情慾的事都是顯而易見的,就如姦淫、污穢、邪蕩、拜偶像、邪術、仇恨、爭競、忌恨、惱怒、結黨、紛爭、異端、嫉妒(有古卷在此有:兇殺二字)、醉酒、荒宴等類。”(加5:19~21)情慾被對付掉了,罪在人身上就沒有可利用的媒介了。同時,藉著死,罪的工價被付清了;不是被你、我付清,乃是耶穌基督成了我們的代替。天然血氣被對付掉,取而代之,就是耶穌基督復活的生命。如何能有如此的確據呢?就是要看所結的果子!我們既不屬乎肉體的,就是屬靈的;既是屬靈的,就會結出聖靈的果子,“聖靈所結的果子,就是仁愛、喜樂、和平、忍耐、恩慈、良善、信實、溫柔、節制。這樣的事沒有律法禁止。”(加 5:22~23)。這就是榮耀的見證!
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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