律法、義,與救恩
李秉中弟兄 • 2024-09-01
信息摘要:
讀經:羅馬書 2:29
“惟有裡面作的,才是真猶太人;真割禮也是心裡的,在乎靈,不在乎儀文。這人的稱讚不是從人來的,乃是從神來的。”
外在的表象,不如內在的實際來的珍貴,“…因為,耶和華不像人看人:人是看外貌;耶和華是看內心。”(撒上 16:7)外在的表現容易矇騙人,但內裡真實的景況卻無法逃過神的察驗;正如耶利米書 17:10所說,“我─耶和華是鑒察人心、試驗人肺腑的,要照各人所行的和他做事的結果報應他。”割禮,固然是神將亞伯拉罕及其後裔與世人分別的記號;但不是自傲的標記,卻是隨時的提醒!因為割禮與律法密不可分。當然猶太人深知此點;然而,卻鮮有明白此精意的。故而,行律法成為成聖的包袱、甚至是絆腳石、或跌人的磐石!神的義,既在於行全律法;然而,沒有人能行全!如此看來,似乎神陷人於不義?當然不是!神的用意有二:
1. 人不能。
2. 惟神能。
律法的精意,就是愛!然而這愛,是神的愛!神的愛,遠超人的愛。所以,人無法行全律法,正因為人憑著自己的愛,去理解、揣度、甚至於加註神的律法。如此出於人詮釋的律法,是將原本神的愛中摻雜了人的愛;這樣就逐漸地偏離了神愛的起初定意!因神的愛,是出於祂的聖潔,且因祂愛人,是要將人帶入祂的聖潔之中。當然這是人所不能、也不可及的。因為人將律法、甚至神的誡命中的“不可”,認知為“不能”,作為行律法的教導。當然依照人的逆性,總想對禁制條例發出挑戰。但或因有內在良心克制的緣故,以致於沒有付諸不良的行動。然而依神的準則:不只看外在的行動,更要看內在心思意念!換句話說,一個不好的意念生發,就已違反了神命定的“不可”了。如此能明白為什麼人無法行全律法了。其實,這也正是神樂意顯明“人不能”;因為惟有神能!換句話說,人必須完全依靠神方能成事!
如何能達到完全依靠神?就在於認清自己是徹底的不能!正如保羅在哥林多後書 12:9所說,“他對我說:我的恩典夠你用的,因為我的能力是在人的軟弱上顯得完全。所以,我更喜歡誇自己的軟弱,好叫基督的能力覆庇我。”請留意保羅這段話中有一關鍵詞:神的恩典!耶穌基督,就是神恩典的實際!當然還有從上傾下神的恩典;神恩典的全備,無論外在的、或內在的,都已備妥,只待我們的祈求與支取。不僅如此,耶穌基督,就是神能的見證!並證明,凡出於神的,都是好的;尤其是對於“人”這件事上!或許因人無法行全律法、成就神的義;就有人認為神起初造人不完全。舉凡有此思維的人,可能忽略人無法行或守全律法的肇因,是罪!罪,在神起初神造人時,並不在人的裡面;因為神照著自己的形象造男造女的(創 1:26~28)。神是聖潔;故此那時所造出的人,當然也是聖潔。罪是什麼時候進入人的裡面?乃是人違背了神的吩咐時。倘若那人完全謹守神的吩咐,必不會陷在罪中!當人陷於罪的網羅時所付的代價太大!因著罪,那人從此離開神,過著汗流滿面、甚至失去家庭和諧的生活。如此,我們就明白人必須擔勞苦重擔的原因。這不是出於神的命定,而是罪使然!所以必須對付罪!但對付罪,要先知有罪!所以,律法本是叫人知罪(羅 3:20)。知罪後,還必須對付罪!人憑著罪中的自己如何能對付罪呢?此等的矛盾正是人的苦楚根源的所在!縱使人可以靠著悟道、學說、理論,甚至於宗教信仰等來對付罪;雖不能說沒有果效。但此法雖可以抑制罪行的產生,卻無法對付內在的罪性。感謝神,惟靠神預備的方法才能對付罪。這方法,就是靠耶穌基督。耶穌基督,祂是不知罪的;罪,在祂身上毫無權勢。祂是末後的亞當(林前 15:45),如同未墮落前的亞當,但祂比那時的亞當更好!因祂是道成肉身,是神的兒子!耶穌基督,不僅出身於聖潔,並且勝過亞當沒勝過的一切誘惑!魔鬼撒但三樣誘惑人的法寶:眼目的情慾、肉體的情慾、與今生的驕傲,都在耶穌基督的身上無法發生一絲果效!至於耶穌基督憑藉著什麼勝過撒但的一切試探呢?除了那不知罪的生命外,還有完全遵行天父的旨意行!至於祂能完全遵行天父旨意行的原因,就是基於愛,是對神愛的回應。不僅祂是神的愛子,同時也明白神愛世人!故此,耶穌也如此愛,“踰越節以前,耶穌知道自己離世歸父的時候到了。他既然愛世間屬自己的人,就愛他們到底。”(約 13:1)耶穌這到底的愛,完全展現在祂為世人的罪釘在十字架上,成就了神的救恩!所以,神藉著耶穌基督的捨己,得以將這不知罪的生命賜給凡信祂的人!因此,凡信靠祂得此救恩的人,在生命上有了改變的契機;不是在舊有的己(老我)上有什麼更新的作為,而是在內住基督的生命上,能以一天新似一天的長進!當基督生命的活出,外在所行的自然滿足了神律法一切的要求。
“律法的總結就是基督,使凡信他的都得著義。”(羅 10:4)所以,“因為外面作猶太人的,不是真猶太人;外面肉身的割禮,也不是真割禮。惟有
